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蚌编〔2009〕36号),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10〕39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职责以及市政府明确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职责划给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四)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监督职责划入市招投标采购管理局。
(六)将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七)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市场供销、价格和结构情况监测分析;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做好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批复)以及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村庄建设与管理。
(三)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监督并协调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房改革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审查;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
(五)组织编制全市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管理、规范全市建筑业发展;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负责施工图审查的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及信息化工作。
(六)管理城市主次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防汛排涝、市区山林、园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管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及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监管美化亮化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市政工程施工规程、操作程序、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许可。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导、督查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对各类住房政策性资金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